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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威民三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威海超速网吧、王存江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威海超速网吧,王存江

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2年)》: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威民三初字第116号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火车站西24号。法定代表人陆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传辉,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超速网吧,住所地威海青岛中路*****号。负责人王存江。委托代理人国辉,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红,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存江,男,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皇冠花园小区**号***室号,身份证号371002196506105518系威海超速网吧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国辉,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红,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戏天堂公司)与被告威海超速网吧(以下简称超速网吧)、被告王存江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游戏天堂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王传辉、被告超速网吧、被告王存江之委托代理人国辉、赵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游戏天堂公司诉称,原告依法获得游戏《三国群英传》系列在大陆地区的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下载、传播、各种形式的使用;网吧各种形式的使用。原告调查发现,被告超速网吧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网吧安装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游戏《三国群英传Ⅱ》、《三国群英传Ⅲ》并将其作为网吧经营活动的一个项目,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被告王存江系超速网吧的投资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应对超速网吧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1、立即停止对《三国群英传Ⅱ》、《三国群英传Ⅲ》游戏著作权的侵权行为;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10000元整;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超速网吧、被告王存江答辩称,1、被告超速网吧与网络运营商签订有互联网接入服务合同,按月付费,如有需要另行付费的项目,应当在网络平台上由著作权人或其他游戏代理商作出特别的付费使用说明或限制。涉案的《三国群英传》系列游戏可在互联网上自由下载使用,无需向原告另行付费;2、被告超速网吧系公共经营场所,在网吧上网的人员均能下载游戏,无证据证实是被告下载涉案游戏;3、仅凭公证处的公证书不足以认定在被告超速网吧下载使用涉案游戏的事实;4、二被告不存在连带责任。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一、(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2472号公证书、(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611号公证书、(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979号公证书各一份,拟证明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情况,及该公司系《三国群英传Ⅱ》、《三国群英传Ⅲ》游戏软件的合法著作权人,享有全部权利,并在国家版权局登记;证据二、(201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0497号公证书、(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2473号公证书、(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616号公证书、(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619号公证书各一份,拟证明原告经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法授权,享有涉案游戏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著作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提起民事诉讼;证据三、(2010)临沂蒙证民字第1957号公证书一份,拟证明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擅自在网吧内安装原告作品进行商业性使用,侵害原告软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发行权等著作权和相关权利;证据四、工商机关档案查询费发票(00559348)一宗(系24起案件,共计1200元)、复印费发票(01106131)一张,金额为200元,拟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部分合理费用。二被告对原告上述证据一、二、三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对证据四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公证费、查询费、复印费等均与本案无关。本院经审查原告提供的上述公证书,均具备合法的形式要件,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至证据四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二被告为支持其抗辩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一、网吧互联网接入服务合同一份,拟证实被告超速网吧按月向网络运营商缴纳上网费用,因此被告超速网吧对网络平台上的所有不需另行付费的项目均可自由使用。证据二、(2012)威威海卫证民字第1083号公证书一份,拟证实在公证处的电脑上可以任意下载、安装、使用涉案游戏,并无另行付费要求。被告超速网吧只要对网络运营商交付费用即可使用。原告对被告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缴纳互联网通信费并不能代表其使用涉案游戏软件的行为合法;并且该游戏系单机版游戏,存于被告电脑硬盘,不需要上网下载即可使用,与被告所交的互联网服务费用没有关联性。本院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一、二的真实性予以认定。根据原告被告举证、质证,合议庭认证,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游戏软件《三国群英传Ⅱ》、《三国群英传Ⅲ》的著作权人。2010年6月20日,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将计算机单机游戏《三国群英传Ⅱ》、《三国群英传Ⅲ》(包括繁体版和简体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发行权等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独家授权给游戏天堂公司;游戏天堂公司拥有对所涉及游戏软件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包括网吧(包含单机、局域网等情形)各种形式的使用、传播等进行维权的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上述权利;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授权期限自2010年6月20日起至2012年6月19日,2012年5月22日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再次出具《授权委托书》,将上述授权期限续展至2014年6月19日。原告分别于2011年2月22日、2011年3月9日取得了国家版权局颁发的《三国群英传Ⅱ》、《三国群英传Ⅵ》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登记证书》。2010年10月18日下午,山东省临沂市沂蒙公证处公证员李怀林、公证员助理陈龙、原告游戏天堂的申请人齐淑群指定的操作人员徐学莲来到位于山东省威海市海峰路与青岛中路交汇处长峰家俱批发城内的“超速网吧”,上述人员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以付费的方式进入了该网吧内,由公证人员随机指定一台电脑,申请人指定的操作人员徐学莲启动并登陆电脑后,公证人员对该电脑系统、电脑设备进行简要测试和检查,确认该电脑能够正常运行并且没有外接可储存设备。徐学莲点击该电脑C盘,找到《三国群英传Ⅱ》、《三国群英传Ⅲ》游戏,进入游戏界面正常使用,游戏能够正常运行。游戏运行同时徐学莲进行截屏制作,将下载内容拷贝至无任何存储内容的可移动磁盘内,退出可移动磁盘后交由公证人员保管。下载结束后徐学莲对该网吧外观标识及店面进行了拍照,公证人员整理、制作了《工作记录》,在公证员李怀林、公证员助理陈龙的监督下,徐学莲将上述内容打印并刻录成光盘予以封存。山东省临沂市沂蒙公证处就上述过程制作了(2010)临沂蒙证民字第1957号公证书。原告以被告侵害其著作权为由,于2012年6月19日诉至本院请求处理。同时查明,被告威海超速网吧系个人独资企业,成立于2004年1月14日,注册资本10万元,投资人为王存江,经营范围为公众信息网信息查询、信息交流等。另查明,游戏光盘《三国群英传Ⅱ》、《三国群英传Ⅲ》市场零售价格约50元左右。本院认为,经审查确认,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三国群英传Ⅱ》、《三国群英传Ⅲ》的著作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游戏天堂公司经著作权人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许可,获得游戏软件《三国群英传Ⅱ》、《三国群英传Ⅲ》著作财产权的行使权利及以其自身名义维权的权利,上述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受到保护。原告经合法授权取得涉案游戏软件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个人未经原告许可并支付报酬,将涉案游戏软件复制并用于营利,均属侵权行为。原告提供的(2010)临沂蒙证民字第1957号公证书载明,被告超速网吧在其经营的网吧电脑本地磁盘C盘上安装涉案《三国群英传Ⅱ》、《三国群英传Ⅲ》的游戏软件供网吧消费者使用,属于营利性使用行为,且未获得权利人许可,该种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认定被告超速网吧的行为侵害了原告涉案游戏软件的复制权、出租权、获得报酬权等相关权利,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责任。被告超速网吧向网络运营商的付费行为不能改变其侵害原告著作权的性质。鉴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同时,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支付了律师费、公证费以及差旅费等合理开支,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游戏软件的知名度、网络普及率、涉案游戏光盘的发行价格、发行时间,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被告的经营规模、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超速网吧承担的赔偿数额为人民币5000元。因被告超速网吧是由被告王存江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在被告超速网吧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的债务时,应当以王存江个人的其他财产承担清偿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项、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威海超速网吧立即停止对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三国群英传Ⅱ》、《三国群英传Ⅲ》游戏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二、被告威海超速网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5000元;三、被告王存江在被告威海超速网吧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四、驳回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被告威海超速网吧、王存江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乔 卉代理审判员  时丽杰代理审判员  张丽萍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艳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