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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民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顾某与娄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娄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513号原告顾某。被告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与被告娄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顾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审判员  赵钦宇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