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民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顾某与娄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娄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513号原告顾某。被告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与被告娄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顾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审判员 赵钦宇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