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城执裁字第06-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樊广旭与陕西凯德实业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广旭,陕西凯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城执裁字第06-1号申请执行人樊广旭。被执行人陕西凯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峰。本院在执行樊广旭与陕西凯德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3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留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1月10被执行人通过银行转账将全部款项汇至本院执行专户内,1月24日申请执行人全部领取,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庆城民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世宝审判员 杭天桢审判员 郑富春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巨蕊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