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余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民初字第192号原告:张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禹伯森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邝亚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