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山市大涌镇凯伦柒服装工艺厂与林华娟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大涌镇凯伦柒服装工艺厂,林华娟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659号原告:中山市大涌镇凯伦柒服装工艺厂,住所地中山市大涌镇岚田社区“叠石担”(华星洗水厂内),组织机构代码59406527-3。代表人:李伦平,该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匡腊光、荣鸿飞,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华娟,女,1970年7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大涌镇凯伦柒服装工艺厂诉被告林华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大涌镇凯伦柒服装工艺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大涌镇凯伦柒服装工艺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32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中山市大涌镇凯伦柒服装工艺厂负担。审判员 熊伟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