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刑初字第268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胡央儿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央儿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268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央儿,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9月15日到案,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辩护人杨杰,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29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央儿犯诈骗罪,于201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央儿及其辩护人杨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中旬,被告人胡央儿虚构其表哥徐某忠在韩国开办公司需要借款的事实,向黄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以下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约定月息11万元。黄某因无钱出借,便向严某借款100万元,约定月息6万元。当月14日,黄某在慈溪市浒山街道富丽湾小区,将存有严某汇入100万元的农业银行卡交给被告人胡央儿。当日,被告人胡央儿从银行卡中支取95万元,后按月向严某还息6万元。至案发,被告人胡央儿共向严某还息30万元。经查,被告人胡央儿已将其所骗得钱款挥霍一空,黄某现已按约支付严某借款本金100万元。2012年9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胡央儿在慈溪市浒山街道巴顿咖啡店拨打电话报警后投案,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了上述诈骗犯罪事实。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央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他人借款事实,骗取被害人黄某1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胡央儿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胡央儿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胡央儿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杨杰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央儿犯诈骗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其认为,被告人胡央儿退赃时应当扣除其已经支付的利息。被告人胡央儿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予以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央儿因赌博等原因致使经济发生困难。2011年2月中旬的某日,被告人胡央儿虚构其表哥徐某忠(户籍上真名为徐某)在韩国开办公司需要资金,愿意以支付月息11万元的方式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其与黄某可以从中赚取利息的事实,向黄某骗取钱财。因黄某无钱出借,二人商定向严某借钱。同月14日,在慈溪市浒山街道富丽湾小区被告人胡央儿租房,严某因不相信胡央儿,让黄某出具借条后让人将100万元人民币汇入黄某的银行卡。黄某在收到汇款后将存有严某汇入100万元人民币的农业银行卡交给被告人胡央儿,并支付利息6万元给严某。当日,被告人胡央儿从黄某的银行卡上转账89万元人民币到其自己的银行卡账户上。后被告人胡央儿冒名徐某忠向黄某出具借款人民币100万元的借条。之后被告人胡央儿又按月向严某支付月息合计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胡央儿在骗取钱财后,将所骗得的钱财挥霍一空。因严某催讨借款,黄某已于2012年8月将人民币100万元归还给严某。被告人胡央儿于2012年9月15日在慈溪市浒山街道巴顿咖啡店内拨打报警电话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及本院依职权调取,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黄某陈述笔录,证实:2011年2月的时候,胡央儿在她的租房内对其讲,让其借给她表哥徐某忠100万元钱,她说她表哥在韩国开公司,借给她表哥可以赚月息1角1分的利息。其说其没有钱,她说她的朋友严某有钱,可以向他借钱,从中赚取月息5分的利息钱,让其作为担保,其同意的。2月14日,胡央儿打电话给其,说严某已经到了她的租房,其就过去了。严某说借条让其出。其就写好了借条,他把100万元钱打到其农业银行卡上。其就把卡交给胡央儿,让她自己把钱汇给徐某忠。当日,胡央儿转了89万元到她自己的卡上,扣下11万元作为利息。后来胡央儿把一张签有徐某忠名字的借条给了其。胡央儿把89万元钱拿走后,曾经把卡还给其,这张卡上其也有钱进出。后来卡又怎么到胡央儿的地方去了,其也说不出来。胡央儿平时在其地方也是拿钱的,五千一万的是其给她用的,大额的写借条的。大概4个月左右后,严某说要提前收回借款,其就催胡央儿还。那时胡央儿说已经在百家乐赌博时输掉这100万元,这100万元没有借给她表哥,是她自己在用。2.证人严某证言笔录,证实:2011年2月13日,黄某说有事情找其,其与黄某、胡央儿在巴顿咖啡店内见面了。胡央儿提出要向其借款100万元,月息6分,是她表哥在韩国做生意要用,并让黄某担保。其提出既然黄某愿意担保,其就直接借给黄某了,黄某同意了。第二天早上,在胡央儿位于浒山富丽湾小区的租房内,其让朋友把100万元钱汇入黄某的银行卡内,黄某在收到钱后出了一张借条,付给其第一期利息。黄某就把银行卡交给了胡央儿,让她自己去取。之后胡央儿每个月给其利息,给了其四个月,合计给其30万元钱。到了2011年8月14日,其就打电话给黄某催讨借款,黄某让其一起到胡央儿地方去讨。胡央儿说钱已经被她赌博输掉了。后其向黄某要钱,他分二次还其了。3.证人胡某证言笔录,证实:黄某曾经到其家去过,说其姐姐胡央儿欠了他的钱。其回答,与其无关。后来他就走了。4.证人徐某证言笔录,证实:其在户籍上的名字是徐某,但是其曾用名是徐某忠,家里人都是这样叫其的。其没有在韩国开过公司,也没有向胡央儿借过钱。5.手机信息照片,证实:2012年6月18日,被告人胡央儿通过手机发信息给黄某,向他承认诈骗事实。6.借条一份,证实:被告人胡央儿冒名徐某忠于2012年2月14日向黄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7.银行卡取款凭条,证实:2012年2月14日,胡央儿从黄某的银行卡中将89万元人民币转到其自己的银行卡账户上。8.到案经过,证实:2012年9月15日,被告人胡央儿向公安机关报警后投案。9.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胡央儿的身份情况。10.被告人胡央儿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供认:2011年年初的时候,其还和黄某在一起,其因为赌博等原因,欠了很多钱。其想向黄某借钱,又怕他不肯,所以骗他说其表哥徐某忠在韩国做生意,需要借一笔100万元的钱做生意去,月息1角1分,所以黄某就同意了。2011年2月13日,其与黄某、严某三人在浒山巴顿咖啡店说好,由黄某出面向严某借款100万元,月息6分。第二日,严某就到其租房来了,打电话让他的朋友把100万元钱汇入黄某的银行卡,黄某就出具了张100万元的欠条给严某。之后黄某就把那张银行卡给其,让其自己去取。其从黄某的银行卡转账了89万元,扣下11万元利息,5万元付给黄某,6万元付给了严某。十日后,其冒名徐某忠向黄某出具了借条。到了2011年8月的时候,还款期限到了,其就向黄某摊了底牌,说这个钱是其自己在用,已经赌博输掉了。其先后支付严某6期利息,连同借款当天支付的6万元合计36万元。这张卡黄某给其之后,基本上是其在用,但是有一次黄某在广东的时候要钱,其先后打给他16万元。这16万元算什么意思其也不清楚,因为其与黄某的经济往来其也说不清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央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央儿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杨杰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胡央儿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被害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央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15日起至2021年3月14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责令被告人胡央儿退赔被害人黄利祥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十九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益平人民陪审员 周金海人民陪审员 褚忠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淑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