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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新澄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潘林娟与成小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娄星营销服务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林娟,成小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娄星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新澄民初字第3号原告:潘林娟。被告:成小红。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娄星营销服务部。负责人:朱亚洲。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林娟诉被告成小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娄星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林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0元,依法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潘林娟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梁 军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双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