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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邻水民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温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初字第453号原告温某某,女,汉族。被告廖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某于二○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温某某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熊敏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向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