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邻水民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温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初字第453号原告温某某,女,汉族。被告廖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某于二○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温某某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熊敏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向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