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义商初字第301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廖怀华与义乌市浩煌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怀华,义乌市浩煌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商初字第3017号原告:廖怀华,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告:义乌市浩煌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诚信二区11栋1单元2楼。法定代表人:吴浩。原告廖怀华诉被告义乌市浩煌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廖怀华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已减半),由原告廖怀华承担。代理审判员 金全忠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龚 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