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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义商初字第301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廖怀华与义乌市浩煌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怀华,义乌市浩煌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商初字第3017号原告:廖怀华,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告:义乌市浩煌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诚信二区11栋1单元2楼。法定代表人:吴浩。原告廖怀华诉被告义乌市浩煌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廖怀华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已减半),由原告廖怀华承担。代理审判员  金全忠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龚 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