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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淳商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徐绪龙与方万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绪龙,方万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商初字第45号原告:徐绪龙。委托代理人:吴文书。被告:方万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绪龙诉被告方万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绪龙以与被告方万成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绪龙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绪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56元,减半收取7328元,由原告徐绪龙负担。审判员  方敏俊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小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