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淳商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徐绪龙与方万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绪龙,方万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商初字第45号原告:徐绪龙。委托代理人:吴文书。被告:方万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绪龙诉被告方万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绪龙以与被告方万成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绪龙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绪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56元,减半收取7328元,由原告徐绪龙负担。审判员 方敏俊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小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