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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旌民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袁宾与苏乾东、那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旌民保字第82号原告袁宾,男。委托代理人王邦华,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乾东,男。被告那娜,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宾与被告苏乾东、那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3)旌民初字第659号],原告袁宾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袁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苏乾东、那娜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宾志君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爱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