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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赵某甲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甲。法定代理人周某乙。委托代理人周某丙。被执行人赵某乙。申请执行人赵某甲与被执行人赵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少民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1月15日立案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少民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玉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海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