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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一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刘淑云、王玉成、王金凤诉吉林市墙体材料总厂及吉林市新型建筑材料房屋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云,王玉成,王金凤,吉林市墙体材料总厂,吉林市新型建筑材料房屋开发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78号原告:刘淑云,女,1956年4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原告:王玉成,男,1982年5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原告:王金凤,女,1979年5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张彦霞,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路景文,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墙体材料总厂,住所地莲花街。法定代表人:刘铁民。委托代理人:刘伟,该公司副厂长。委托代理人:刘英铁,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吉林市新型建筑材料房屋开发公司,住所地莲花街14号。法定代表人:李世同原告刘淑云、王玉成、王金凤诉被告吉林市墙体材料总厂及吉林市新型建筑材料房屋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原告以被告吉林市新型建筑材料房屋开发公司已于1996年被被告吉林市墙体材料总厂兼并,其债权债务由吉林市墙体材料总厂承担为由,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吉林市新型建筑材料房屋开发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吉林市新型建筑材料房屋开发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秦颖卓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梁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