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珠海威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昆明布拉纳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9号原告珠海威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谢秋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玉宝,该××员工。被告昆明布拉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法定代表人吴荣树。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威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布拉纳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威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被告昆明布拉纳工贸有限公司已经主动履行义务,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昆明布拉纳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威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因本案尚在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期限内,原告就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53元不再收取。代理审判员  于金果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钟得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