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台天商初字第204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褚华玲、陈立培与陈立培、陈达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华玲,陈立培,陈达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台天商初字第2040号原告:褚华玲。被告:陈立培,成年。被告:陈达敏,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褚华玲诉被告陈立培、陈达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褚华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褚华玲负担。审 判 长 王秀锋人民陪审员 戴明钵人民陪审员 陈孝强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邵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