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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台天商初字第204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褚华玲、陈立培与陈立培、陈达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华玲,陈立培,陈达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台天商初字第2040号原告:褚华玲。被告:陈立培,成年。被告:陈达敏,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褚华玲诉被告陈立培、陈达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褚华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褚华玲负担。审 判 长  王秀锋人民陪审员  戴明钵人民陪审员  陈孝强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邵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