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亳民一终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李建、赵应山与陈秀华、吴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李建;赵应山;陈秀华;吴勇;吴雷;吴军;王林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05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李建,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上诉人(一审被告):赵应山,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秀华,女,194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吴勇,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吴雷,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吴军,男,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原审被告:王林俊,男,1956年12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上诉人李建、赵应山因与被上诉人陈秀华、吴勇、吴雷、吴军,原审被告王林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人民法院(2012)蒙民一初字第00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案件的受理费应由上诉人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上诉人李建、赵应山于2012年9月21日收到的《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上诉须知》中第4条已经明确告知,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当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向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李建、赵应山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用,于2012年9月29日汇款时已经超期,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李建、赵应山的上诉按自动撤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068元,退还李建1034元,退还赵应山1034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亚莉代理审判员 刘晓慧代理审判员 罗 胜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孟艳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