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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象民初字第144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桂林景秀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东鹏国际航空旅游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景秀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山西东鹏国际航空旅游有限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象民初字第1442号原告桂林景秀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上海路26号枫丹丽苑5单元17-2室。法定代表人易建国。被告山西东鹏国际航空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西路亲凤苑南区3号楼2单元201室。法定代表人梁立坚。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景秀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山西东鹏国际航空旅游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2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桂林景秀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对诉权的合理处分,应予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景秀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1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375.5元,余款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陆 凯人民陪审员  郝总路人民陪审员  王永春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兼书 记员  蒙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