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浙温民终字第161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王乐艳与乐清市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乐清市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乐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温民终字第16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乐清市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崇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乐艳。委托代理人管志勇。上诉人乐清市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2012)温乐民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乐清市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乐清市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5元,由上诉人乐清市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爱玲审判员  郑明岳审判员  刘宏杰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志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