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迁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迁民初字第130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刘超楠,系河北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甲。委托代理人李占国,系迁西县司法局金厂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2013年1月22日依法由审判员王连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生育一女刘某乙,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生气打架,尤其被告饮酒后常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酒醒后就向原告保证不再实施家庭暴力,但被告始终不能改正。2012年9月份,原告与被告因为家庭存款问题发生争吵,原告回到娘家至今。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刘某甲辩称,我与原告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尚有和好可能,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生育女孩刘某乙。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感情尚好。因原告将被告名下到期存款变更到自己名下,2012年10月12日,原、被告就此事发生争吵,原告回到娘家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长,婚姻基础比较牢靠,婚后感情较好,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可能。本院为了维护家庭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连海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小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