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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南溪执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雷从刚申请执行刘孝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从刚,刘孝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南溪执字第42-2号申请人雷从刚,男。被执行人刘孝洪,男。关于雷从刚申请执行刘孝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9)南溪民初字第4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孝洪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孝洪所有的位于南溪镇长江大道西段住房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房屋由被执行人刘孝洪保管。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兵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