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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开民初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熊继民与李德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继民,李德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1270号原告熊继民,男,194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唐山市广厦苑秀建筑有限公司工程师,住唐山市开平镇赵庄。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徐利民,河北徐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秋伟,河北徐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德金,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唐山市古冶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建设北路35号。法定代表人李兆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艳峰,该公司员工。原告熊继民与被告李德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熊继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原告熊继民担负。代理审判员 王 建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晓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