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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236号原告何某某。被告闫某某。本院在审理何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何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 鸿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永刚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