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236号原告何某某。被告闫某某。本院在审理何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何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 鸿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永刚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