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岑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关华生犯抢劫罪和抢夺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岑刑初字第2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华生,男,24岁。岑溪市人民检察院以岑检刑诉(2012)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华生犯抢劫罪和抢夺罪,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岑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钟晓路、被告人关华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抢劫事实2012年5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关华生伙同黄观勇(另案处理)经事前合谋决定,去到岑溪市汽车总站大转盘附近的幸福之约蛋糕店处,搭载叶XX驾驶三轮摩托车前往岑城镇上奇社区上垌片,当车经过该社区塘化岭(地名)时,关华生便用手勒住叶的脖子并用刀顶住叶的背部,黄观勇则动手搜查三轮摩托车的车尾箱并威逼叶交出财物,当场强行抢走叶的人民币80元和1台黑色诺基亚手机。后黄观勇将抢得的手机以人民币100元抵押给他人。二、抢夺事实2012年6月17日至同年7月18日,被告人关华生与黄观勇经事前合谋决定,由关华生负责驾驶摩托车搭载黄观勇,黄观勇负责夺取被害人的财物,在岑溪市区不同地点连续抢夺8次,造成袁XX等8人的经济损失共人民币3146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2年6月17日13时许,由关华生驾驶一辆红色男装摩托车搭载黄观勇在岑溪市区永乐路10号金丰酒店后面市场附近处见到袁XX拿着包在路边行走,关即开车靠近袁,黄便伸手抢走袁的包,包内有人民币400元及手机1台等物。2、2012年6月19日12时50分许,由关华生驾驶一辆红色男装摩托车搭载黄观勇在岑溪市区龙井转盘蓝天宾馆附近的人行道处见到李XX拿着包在路边行走,关即开车靠近李,黄便伸手抢走李的包,包内有人民币210元及价值人民币525元手机1台等物。3、2012年6月20日14时50分许,由关华生驾驶一辆红色男装摩托车搭载黄观勇在岑溪市玉梧大道旧医药公司路段见到幸XX拿着包在路边行走,关即开车靠近幸,黄便伸手抢走幸的包,包内有人民币300元及手机1台等物。4、2012年6月22日6时30分许,由关华生驾驶一辆红色男装摩托车搭黄观勇在岑溪市兴业毛织厂对出的街道见到马XX拿着包在路边行走,关即开车靠近马,黄便伸手抢走马的包,包内有人民币30元及手机1台等物。5、2012年6月27日23时许,由关华生驾驶一辆红色男装摩托车搭黄观勇在岑溪市区升平街25号门前即妇幼保健院附近洗车场对出的街道处见到陈XX拿着包在路边行走,关即开车靠近陈,黄便伸手抢走陈的包,包内有人民币100元及手机1台等物。6、2012年7月8日16时许,由关华生驾驶一辆红色男装摩托车搭黄观勇在岑溪市北环大道种子公司冷冻库附近即旧看守所对出处见到吴XX开一辆电动车搭着一个孩子且手上还挂着一个包往归义镇方向走,关即开车靠近吴,黄便伸手抢走吴的包,包内有人民币120元及华为牌手机1个等物。7、2012年7月10日19时许,由关华生驾驶一辆红色男装摩托车搭黄观勇在岑溪市区城东三巷78号对出的街道处见到莫XX拿着包在街边行走,关即开车靠近莫,黄便伸手抢走莫的包,包内有人民币800元及证件等物。8、2012年7月18日15时30分许,由关华生驾驶一辆银色助力车搭黄观勇在岑溪市区梨山路5号斜对出的路边见到黄XX拿着包在路边行走,关即开车靠近黄,黄观勇便伸手抢走黄XX的包,包内有人民币501元及价值人民币160元的诺基亚手机1台等物。得逞后,关华生在逃离到市区水东街入口约30米的地方被民警当场抓获。同时缴获被抢的财物并发还给被害人黄XX。综上,被告关华生参与抢劫1起,数额人民币180元,参与抢夺8起,数额人民币3146元。另查明,被告人关华生归案后向公安机关举报了他人购买赃车1辆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行为,经公安机关侦查属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移动电话购机凭证、扣押、返还物品清单、岑溪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证明、本院(2004)岑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书、(2006)狱释字第59号释放证明书、被害人叶XX、袁XX等八人的陈述、证人林X的证言、同案人黄观勇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及现场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关华生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关华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关华生犯抢劫罪、抢夺罪罪名成立,对犯抢劫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量刑惩处,对犯抢夺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量刑惩处。被告人关华生一人犯两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关华生伙同黄观勇主观上有抢劫、抢夺的共同犯罪故意,客观上又分别共同实施了抢劫、抢夺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分别进行的共同抢劫、共同抢夺犯罪中,被告人关华生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关华生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关华生利用行驶中的机动车辆抢夺,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关华生归案后如实供实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关华生归案后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属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关华生在法庭上提出其有立功表现的辩解意见,本院据实予以采纳。综上,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根据被告人关华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关华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19日起至2019年1月1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二、责令被告人关华生退赔抢劫、抢夺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2665元给各被害人(其中,分别退赔叶XX人民币180元、袁XX人民币400元、李XX人民币735元、幸XX人民币300元、马XX人民币30元、陈XX人民币100元、吴XX人民币120元、莫XX人民币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小凡代理审判员 卢新燕人民陪审员 黄靖菊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果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