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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刑执字第120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毛中全抢劫罪刑事裁定书_2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礼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1209号罪犯马礼祥,男,199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奉节县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四川省新源监狱服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30日作出(2010)锦江刑初字第4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礼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撤消原判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0月26作出(2010)成少刑终字第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止于2015年5月12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新源监狱于2013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马礼祥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04分。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00元,同时以经济困难为由申请对剩余罚金暂缓缴纳。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考核奖罚罪犯日记载表、考核积分表、服刑人员零花钱明细帐、承诺书、缴纳罚金(部分)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礼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礼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O一四年九月十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 寒审 判 员  胡开江代理审判员  秦 红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