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邢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20-06-28
案件名称
河北邢台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邢台旭阳煤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河北邢台电缆有限责任公司;邢台旭阳煤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邢民初字第121号 原告河北邢台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团结东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刚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文利,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何利为,河北法众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邢台旭阳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庞马村南。 法定代表人杨雪岗,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邢台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邢台旭阳煤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邢台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20元减半收取9660元,由原告河北邢台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小霞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春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