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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二初字第00058-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南陵鹏程商贸有限公司与江苏向海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陵鹏程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向海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二初字第00058-1号原告:南陵鹏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烟墩镇烟墩街道。组织机构代码:68812732-4。法定代表人:吴素珍,董事长。被告:江苏向海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惠平镇长兴村向海路1号。法定代表人:殷建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陵鹏程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向海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陵鹏程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江苏向海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3435.4元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人程军鹏的“别克”沪DT21**号小轿车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南陵鹏程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苏向海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3435.4元。(江苏向海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账号466358204592;启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兴信用社,账号:3206261201201000010991)。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詹爱东审 判 员  苏 宏审 判 员  顾 琪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丽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