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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南商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周巨波与张庆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巨波,张庆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南商初字第141号原告:周巨波,男。委托代理人:王成千,胶南海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庆政,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巨波与被告张庆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已付款而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巨波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巨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广银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衍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