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执字第340-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代岩、刘振山、李桂芹、刘鸿涛与刘新科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岩,刘振山,李桂芹,刘鸿涛,刘新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荣执字第340-1号申请执行人代岩,女,现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刘振山,男,现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李桂芹,女,现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刘鸿涛,男,现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刘新科,男,住荣成市。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代岩、刘振山、李桂芹、刘鸿涛与被执行人刘新科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0)荣石民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