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即执字57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张保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保军,聂仁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即执字573号申请执行人张保军。被申请人聂仁明,约25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保军与被执行人聂仁明租赁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09)即商字第226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周学成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江世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