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临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黄昌祥与林良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昌祥,林良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临民初字第250号原告:黄昌祥。委托代理人:李英炜。被告:林良兵。原告黄昌祥为与被告林良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昌祥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昌祥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昌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昌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再颂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余燕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