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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临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黄昌祥与林良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昌祥,林良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临民初字第250号原告:黄昌祥。委托代理人:李英炜。被告:林良兵。原告黄昌祥为与被告林良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昌祥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昌祥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昌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昌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再颂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余燕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