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法车民初字第008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彭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法车民初字第0083号原告彭某,女,1978年9月17日生,汉族。被告张某,男,1976年9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丁迅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戴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