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下民初字第214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徐佳与吴益民、裴春贤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佳,吴益民,裴春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拱墅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下民初字第2147号原告:徐佳。被告:吴益民。被告:裴春贤。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拱墅支公司。负责人:乔明浙。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佳诉被告吴益民、裴春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拱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佳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佳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徐佳负担。审判员 周菁晖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