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谯民一初字第0230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杜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谯民一初字第02301号原告:杜某,农民。委托代理人:XX刚,亳州市谯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110404912。被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邢三元,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198910270286。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3年1月24日以证据准备不够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50元,减半收取5725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审判长 丰灵芝审判员 张家龙审判员 孙 勇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天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