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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中法立民终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中法立民终字第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某,女,汉族,1976年5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委托代理人:曾亮,广东国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岳伟,广东国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男,汉族,1967年3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上诉人林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2)珠斗法民一初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向上诉人林某某送达了《预交二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要求上诉人林某某在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即12月27日前)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人民币820元,但其未按时交纳。上诉人林某某2013年1月5日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斗门支行交纳了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林某某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林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春杉审 判 员  杨晓兰代理审判员  王梅凌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淑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