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稷执字第2012-19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孙高民与被执行人程春燕民间借贷纠纷拘留决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3)稷执字第2012-199号被拘留人程春燕,女,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稷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高民与被执行人程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程春燕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对程春燕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