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永行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林锦池与永嘉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锦池,永嘉县人民政府,刘彩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温永行初字第8-1号原告林锦池。委托代理人麻建国、吴洋迪,浙XX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下堡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娄绍光,县长。委托代理人徐义贵,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徐锋,浙江永瓯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刘彩珍。委托代理人孙艳红、谢银英,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锦池诉被告永嘉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锦池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锦池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锦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锦池负担。审 判 长 陈俏云审 判 员 刘良海人民陪审员 戴新建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金赛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