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杨刚与戚旭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刚,戚旭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121号原告:杨刚。被告:戚旭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慈甬路***号。代表人:王杏裕,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3年1月17日受理原告杨刚诉被告戚旭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依法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杨刚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金锦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郑 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