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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辽县民一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9-12-18

案件名称

韩宗良与陈纪东、海城市乐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韩宗良;陈纪东;海城市乐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三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辽县民一初字第00002号原告:韩宗良,男,195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辽阳县人,现住辽阳县。被告:陈纪东,男,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辽阳县人,现住辽阳县。被告:海城市乐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二一九路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宗良与被告陈纪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宗良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韩宗良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宗良撤诉。案件受理费605元,退还原告韩宗良。助理审判员 高 昂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杨美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