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磁民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巧英与被告李增彬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巧英,李增彬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磁民初字第1058号原告李巧英,女,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磁州镇磨里村二组99号。身份证号码:130427198511251141被告李增彬,男,198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磁州镇磨里村二组99号。身份证号码:130427198101230911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巧英与被告李增彬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巧英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巧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巧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李巧英负担。审判长 吕社成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申爱慧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