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汤民二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赵博诉被告靳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博,靳艳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汤民二初字第249号原告赵博,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中路***号院*号楼**号,身份证号:4114811985********。委托代理人焦金凤,女,住河南省卫辉市后河镇赵庄村2队。身份证号:4107811988********。被告靳艳丽,女,1988年3月27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汤阴县古贤乡南士昌村401号,工作单位郑州市二七区中原路与兴华北街东南角中国通信第四工程局一处,身份证号:4105231987********。原告赵博诉被告靳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凤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博的委托代理人焦金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靳艳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博诉称,2011年5月份,被告因有急事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承诺几天后归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予给还。2011年9月25日被告又重新向原告出具了新的借条,被告出具借条后仍不予归还。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40000元。被告靳艳丽未出庭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5日,被告靳艳丽向原告赵博出具了“今借到赵博现金40000元整,之前的借条作废,靳艳丽”的借条。被告靳艳丽向原告赵博借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归还,原告诉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后,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审理。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1张,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证明了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靳艳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靳艳丽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赵博借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靳艳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凤玉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