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吴康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祝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吴��民初字第42号原告:祝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祝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祝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崔颂文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戴高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