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谯民一初字第0341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徐某乙与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3411号原告:徐某,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吴某,女,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 判 长 许 叶审 判 员 徐爱莲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苏勇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