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中法立民终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中法立民终字第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某,女,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197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上诉人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7日向上诉人蒋某某送达了《预交二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蒋某某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蒋某某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蒋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春杉审 判 员 杨晓兰代理审判员 王梅凌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淑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