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泸泸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原告邓学华与被告邱如兵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学华,邱如兵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泸民初字第132号原告邓学华,男,汉族。被告邱如兵,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学华与被告邱如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学华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学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殷士楠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