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民二初字第0113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西安鼎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潘永清、贾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金融街营业部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鼎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潘永清,贾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金融街营业部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二初字第01137号原告西安鼎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三桥镇西宝疏导线中段。注册号610100100020588-A。法定代表人翟文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学海,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潘永清,男,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贾黎,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金融街营业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大街甲129号金隅大厦901室。法定代表人温培新。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鼎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永清、贾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金融街营业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鼎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鼎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7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539.5元,剩余2539.5元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曹英萍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函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