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知终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姜春仙知识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知终字第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显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春仙。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姜春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未在原审判决告知的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平代理审判员 郭剑霞代理审判员 王晓波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