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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平龙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薛青山申请平顶山市石龙区农业水利局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青山,平顶山市石龙区农业水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平龙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薛青山,男,1962年4月22日生,汉族,住石龙区。被执行人平顶山市石龙区农业水利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平龙民一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照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石龙区农业水利局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石龙区农业水利局在平顶山市账户中的39100元予以划拨至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崔 超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矿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