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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626-63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03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626-630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北校场横路12号物资大厦14楼1402室。法定代表人刘蔓仪。委托代理人陈宗广,浙江省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电子科技大厦C座43层A1。法定代表人李瑞杰。委托代理人刘宋博,广东联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犯著作权纠纷五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每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5元(已由原告预交),五案共计5875元,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93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立雄人民陪审员  罗祝红人民陪审员  李宏新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