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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含民一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朱仕林与盛大怀、郭成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仕林,盛大怀,郭成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含民一初字第00057号原告:朱仕林,男,1947年6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盛大怀,男,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郭成珍,女,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仕林诉被告盛大怀、郭成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仕林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仕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仕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6元,减半收取518元,由原告朱仕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昆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雪松本法律文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