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珠香法民二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廖保荣与夏叶文、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保荣,夏叶文,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中电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香法民二初字第471号原告:廖保荣,男,汉族,1965年10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五桂山镇长命水村石榴坑上街**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406201965********。系中山市五桂山荣泰昌建材经营部经营者。委托代理人:谢永明,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炳胜,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夏叶文,男,汉族,1963年8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珠海市拱北华平路***号**栋***房,公民身份证号码:4407231963********。被告二: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人民西路366号(宝地康泰村)14栋4单元1001房。法定代表人:梁庆华,经理。被告三: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吴川市糖厂路23号。法定代表人:梁华丰,经理。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杭海,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珠海中电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唐家湾镇创新六路1号1栋3楼301室。法定代表人:李敬和。委托代理人:张维,女,汉族,1986年6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号2008级,公民身份号码:2203251986********。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4日受理了原告廖保荣诉被告夏叶文、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中电科技产业投资��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廖保荣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保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368元,由原告廖保荣负担。审 判 长 王 敏审 判 员 刁 梅人民陪审员 林林丽书 记 员 何绍峰书 记 员 何绍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